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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甘建城〔2015〕439號
各市州建設局、環衛局、城管局(委):
根據《甘肅省循環經濟總體規劃》的安排部署,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管理,改善、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劃,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甘肅省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甘肅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辦法》,11月25日經廳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1.《甘肅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2.《甘肅省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
3.《甘肅省城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2月2日
附件2
甘肅省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加工廢料、過期、變質食品以及廢棄動植物油脂。
第四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餐廚廢棄物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衛生、環保、公安、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必須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藝選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技術的開發、設施建設、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能權限,及時予以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餐廚廢棄物實施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和收集運輸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和收集運輸體系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要求。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嚴格執行垃圾分類,將餐廚廢棄物與其它廢棄物分類貯存。
第十三條 根據餐廚廢棄物產生量,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配備符合標準的相應容積及數量的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潔完好及正常使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 收集容器應定點存放,不能放置于食品加工和儲存區域,也不得影響到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回收協議,協議必須明確收集時間、地點與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運輸單位必須具備從事城市垃圾運輸作業的資質。擁有相當規模的專業運輸車輛,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特種車輛標準,具備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漏、自動裝卸等功能。
第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二)禁止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行政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三)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飼喂畜禽或加工生產作為畜禽飼料;
(四)禁止將廢棄動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產品用于食品生產。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六)禁止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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